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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occ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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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復及醫務社會服務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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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10-10 14:27:53 | 只看該作者
問 題 8:  我 有 意 營 辦 一 所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 可 以 怎 樣 申 領 牌 照 ?



答 案 8:

《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條 例 》 ( 下 稱 《 條 例 》 ) ( 香 港 法 例 第 613 章 ) 已 於 2011 年 11 月 18 日 生 效 , 並 於 2013 年 6 月 10 日 全 面 實 施 。 《 條 例 》 旨 在 透 過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管 理 的 發 牌 制 度 , 管 制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 任 何 人 士 在 未 持 有 有 效 的 牌 照 ╱ 豁 免 證 明 書 的 情 況 下 營 辦 、 料 理 、 管 理 或 以 任 何 其 他 方 式 控 制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將 構 成 罪 行 , 經 法 庭 定 罪 後 可 判 處 第 6 級 罰 款 ( 現 時 為 港 幣 十 萬 元 ) 及 監 禁 兩 年 , 並 可 就 罪 行 持 續 的 每 一 天 另 處 以 每 天 罰 款 港 幣 一 萬 元 。 如 欲 了 解 更 多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發 牌 制 度 的 詳 情 , 請 按 此 處 瀏 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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