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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對殘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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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8-16 11:42: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建築物(規劃)規例》附表3第2部第11分部, 對暢通易達廁所(即殘廁)的數目、位置及設計作出了一些規定。「暢通易達」(accessible)是指可讓殘疾人士方便地前往、進入及使用。有關規定如下:
•數目方面,在一幢大廈的同一樓層,每20個或少於20個水廁間(指洗手間內的個別廁格),須至少有一個是暢通易達水廁間;如某樓層設有洗手間,則須最少有一個設計成暢通易達而無分性別使用的衞生設施。
•位置方面,顧名思義,暢通易達廁所必須是容易前往及進入。
•設計方面,暢通易達廁所對沖水掣、洗手盆、門、扶手等的設計都有特別規定,以方便殘疾人士使用。

故此,設立暢通易達廁所的理念就是容易前往,以方便那些行動上不便的人士可以無障礙地使用。

如何滿足對廁所的不同需要

由於殘廁基本上是殘疾人士的唯一選擇,而目前殘廁的數目亦十分有限,若將部份殘廁改成「中性廁所」,將一定程度上阻礙殘疾人士優先使用廁所。為了滿足不同人士對廁所的需要,建議將現存的公共設施內的殘廁改名為「無障礙廁所」,以供那些對使用一般廁所存在生理或心理障礙的人士使用(包括殘疾人士及少數跨性別人士),並鼓勵業主在可能範圍內增加相關廁所的數目,確保不會影響殘疾人士優先使用廁所。至於新的建築物,應該修訂法例,增加獨立的「無障礙廁所」的比例。

無障礙廁所

另外,起用「無障礙廁所」而不是「中性廁所」的名稱,原因之一,是《建築物(規劃)規例》附表3第47(1)條已表明目前的暢通易達而無分性別使用的衞生設施,可供兩個性別的人士使用。既然殘廁本來是無分性別使用,已能照顧跨性別人士的需要,因此,毋須另外起用「中性廁所」的名稱去帶出這個意思;另一個原因,是「無障礙廁所」這名稱的焦點純粹是放在解決一些人士使用廁所時所遇到的困難與障礙,而不用涉及一些具有爭議性的性別觀念字眼。對於向市民大眾提供的公共設施,其名稱的起用應著重其效用性及功能性,而不宜觸及一些社會上仍未有共識的觀念。除極少數先天異常的雙性人外,生理上性別只有男或女,而少數人雖然有性別認同障礙或性別焦躁症,但其生理特徵與常人無異,大家無法單憑外表分辨,他/她們一方面需要社會人士特別關心,另一方面亦需要照顧其他使用廁所人士的感受,不應單憑所謂心理性別而強行進入異性廁所,因此,無障礙廁所可以說是兩全其美。其實,強調所謂中性基本上是一種性別政治的議程,想強行改變大家對性別的看法,在市民大眾未有充分討論和了解前,不應魚目混珠,暗渡陳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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